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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等政策解读

久伴~-会员头像-www.bzwz.com伟业计量
久伴~ 2020-08-07 09:01 评论( 0 ) 浏览( 902 )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

政策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例如:随车吊车(带起重臂)、电力工程车(带移动照明、视频监测等固定装置)、救险车(带黄色的警灯、LGD屏等)、高空作业车(带液压升降装置)等等。

专用作业车辆如下图所示:


、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斟字酌句】:

1.1如果不满足“首次”的,不能适用。如某人虽然是年度中间入职,比如是2020年5月份入职的,虽然满足其他所有条件,但是现在领取7月份工资就不能适用了,因为前面已经领取过5月和6月的工资了。

1.2“可”,意味着不是必须,纳税人有选择权,而不是扣缴义务人有选择权。

1.3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综合所得不能适用。

1.4仅限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适用。

【案例解析】:

某系中国籍刚毕业的大学生,2020年6月5日入职甲公司。2020年7月15日取得6月份工资8000元,个人负担社保为500元(假设为基本养老保险),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张某在入职甲公司前,没有在其他单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不算),那么,张某在甲公司首次领取工资时,在计算预扣预缴税金时可以扣除30000元(5000元/月×6),当然也可以只扣除5000元(5000元/月×1),选择权在纳税人张某个人。

政策调整后:当期预扣预缴的个税=(8000-5000×6-500)×3%<0,即本期无需扣缴个税。

政策调整前:当期预扣预缴的个税=(8000-5000×1-500)×3%=75元

相比于政策调整前少预扣预缴税款75元。

由于甲公司是7月15日发工资,肯定是按照原规则(即只扣除5000元)计算预扣预缴税金的,而13号公告却是7月28日才发布的,张某如果申请适用新政策,甲公司还没有申报缴纳前可以重新计算税金,并把多扣的75元税金退还给张某。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斟字酌句】:

1.1“正在接受”,说明适用对象必须是在校学生,已经毕业的学生不适用。比如,高三毕业的学生,利用在上大学前的暑假去打短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能适用。

1.2“全日制学历教育”,说明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不能适用。比如,正在电大接受学历教育,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能适用。

1.3“学生”,非学生身份的不能适用,学生应该是有学籍的。如果一个人连学籍都没有,肯定是不能适用的。

1.4“实习”,仅限于实习取得的报酬,非实习报酬不能适用。如美术学院的学生,利用自己的特长,经常帮人画一些插图或帮企业在墙壁上画宣传画,由于不是专门的实习,不能适用该政策。学生实习,一般会跟用人单位签署实习协议,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1.5“劳务报酬所得”,排除了学生取得其他的综合所得。

1.6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说明:该条规定最大功能就在于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也可以扣除5000元了(其他扣除项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忽略),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通过本次调整后,可有效减少学生次年汇算退税的人数。

与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不同,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扣除5000元的只能是实习的月份数,纳税年度中间开始首次取得实习报酬的,不能按照第一条执行。

【案例解析】:

中国籍某大学的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王某在乙公司实习,2020年7月1日入职,8月15日取得实习劳务报酬5000元。按照13号公告规定,在计算预扣预缴税金时,可以扣除5000/月,无其他扣除项。

政策调整后:当期预扣预缴的个税=(5000×(1-20%)-5000)×3%<0,即本期无需扣缴个税。

政策调整前:当期预扣预缴的个税=(5000×(1-20%))×20%=800元

相比于政策调整前少预扣预缴税款800元。

3.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案例解析】:

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4.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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