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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3.5-3.7-食品标签直观性和规范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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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姐 2020-07-09 09:06 评论( 0 ) 浏览( 866 )

[标准条文]3.5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将其他产品的名称、设计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误导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例如,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蜜饯食品,命名为“红参脯”,并在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这样的产品名称和图案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是人参。
添加维生素C的糖果标示“该产品与三个橙子所含的维生素C量相当”,是对产品的事实描述,把糖果中维生素C含量这一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维生素C进行对照,具有直观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解;但如果标示为“该产品相当于三个橙子”属于对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糖果与“三个橙子”的营养成分含量一致。
[标准条文]3.6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释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增加本条款内容。本条款是对食品标签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不得宣传的内容。[标准条文]3.7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释义]本条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附着或结合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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