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伟业计量集团有限公司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调整了适用范围的表述,无实质变化。
根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定义,主要原料中增加了小米的表述。
结合市面销售的谷类辅助食品和国际主要国家/地区的相关要求,将谷物干物质占比修改为谷物干物质占总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原料要求中明确提出“不应使用蜂蜜”,分析原因可能是因蜂蜜易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对婴幼儿健康有较大风险。
对产品分类的描述进行修改,将饼干、磨牙棒、罐装即食谷物辅助食品和其他产品都纳入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
为保障婴幼儿的营养和健康安全,结合我国婴幼儿辅食生产工艺水平和其他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等,《征求意见稿》对部分营养成分增加了上限值,同时增加糖限量。具体变化如下:
a)因维生素C有助于提高铁的吸收率、缓解婴幼儿贫血等,故将维生素C由“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调整为“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并设置上限值为1.4~7.65 (5.9~32) mg/100 kJ(mg/100 kcal)。
b)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中的维生素B1和钙,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中的维生素B2、B6、B12、烟酸、叶酸、泛酸、生物素规定了上限值;
c)增加了可选择营养成分指标中烟酰胺和镁的指标要求;
d)将碳水化合物添加限量的表述更改为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添加限量,同时将限量值下调,添加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的限量为≤0.6 g/100 kJ(2.5 g/100 kcal);
e)同时对基本营养成分指标的注释进行补充调整:更改了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8 kJ/g),增加了碳水化合物含量计算方式的描述,增加了罐装即食谷物辅助食品的能量值要求≥335(80)kJ(kcal)/100g。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微生物限量要求中,删掉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增加了“罐装即食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的规定。
将“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调整为“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来源的产品中脲酶活性”,脲酶活性为阴性。
增加二氧化碳和/或氮气可作为包装介质的表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在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间截止为7月17日,建议相关单位不要错过提出修订意见的宝贵机会,伙伴网会持续关注修订进展,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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