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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管理制度

久伴~-会员头像-www.bzwz.com伟业计量
久伴~ 2020-07-17 16:42 评论( 0 ) 浏览( 1157 )



一、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保管

a)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管理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b)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c)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d)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e)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f)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g)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a)字迹清楚;
b)项目填写齐全;
c)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d)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e)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f)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g)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4、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5、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a)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b)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c)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6、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7、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8、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10、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1、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2、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取得广告业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3、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应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a)采购库存商品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b)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c)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费若≥2000元,购买办公用品金额若≥2000元,均应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d)上述业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发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e)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无效发票。
f)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人员扫描认证。
g)移交或接收增值税涉税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涉税发票交接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h)税务人员当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在当月扫描、认证完毕,不应遗漏或丢失。
i)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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