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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处罚内容 | 备注 | |
1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2 |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3 |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4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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