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指称取重量为1.5~2.5;称取2.0g,指称取重量为1.95~2.05g;称取2.00g,指称取重量为1.995~2.005g.
② “精密称定”指重量应准确到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指重量应准确到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③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