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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GB 31650-2019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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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守红 2019-12-31 11:37 评论( 0 ) 浏览( 1808 )

国标GB 31650-2019解读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14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替代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关部分)及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9年9月6日发布,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该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该标准与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及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增加了醋酸等73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

——修订了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修订了安普霉素等9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修订了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修订了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限量;

——修订了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蝇毒磷的残留限量;

——删除了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

表1增加的兽药名称


表2增加的兽药日允许摄入量(ADI)


表3修订后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表4修订后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ADI)


表5修订后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新国标中增加的兽药名称、增加及修订的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修订后的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修订后兽药的残留标志物内容见上面表格1-5。

新国标的发布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判定具有指导意义。检测机构初次检出了动物性食品中存在兽药残留,需要进行复检,根据大于方法检出限(LOQ)的复检结果查询GB31650-2019后进行判定。首先确定所检出的化合物名称;然后依据国标判断该化合物属于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4.1)还是允许用于动物食品,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4.2)还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4.3)。如果是属于4.2类非禁用的兽药判定为合格。如果是属于4.3类的兽药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是属于4.1类的兽药,依据以下方法继续判定。1.确定基质类型:动物种类、靶组织。2.对应残留限量。大于等于残留限量的判定不合格。小于残留限量的判定合格。见下面流程图。

新国标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例如:氯霉素、β受体激动剂等常见检测化合物。在农业农村部发布新的禁用药物名单前判定依据还是农业部公告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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