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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靖昊说会计 :紧急提醒:疫情期间福利、捐赠、补助等相关业务的财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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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苗 2020-03-19 10:04 评论( 1 ) 浏览( 706 )

口罩也许一辈子都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成为硬通货,而且是全世界人民持续争抢的对象。更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会让那些素来与数字打交道的财务人一不小心掉到坑里。下面,我就从财税的角度,通过以下9个案例来谈一谈,对于疫情期间福利、捐赠、补助等相关的业务应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案例1、 疫情期间,某企业购买口罩一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共支付购买口罩款20.3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注:企业购买的口罩属于防护用品,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入账,并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相关规定,公司集中采购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可以作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案例2、疫情期间,某企业购进口罩一批用于捐赠,共计支付购买口罩款20.34万元,通过宋庆龄基金会捐赠给湖北某承担防控工作的医院。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34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400
注:如果企业是直接向某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的,企业需取得被捐赠医院的接收证明,可以让接受的人员写个收条并加盖鲜章,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案例3、疫情期间,某企业统一向员工每人发放200元现金,共计10万元,作为疫情期间的现金补助。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注:此补助为现金补助,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4、 某企业疫情期间派出员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该企业为被安排去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员工发放补贴,共计支付了1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新肺补助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注:给参加抗击疫情的员工发放的补贴免征个税的范围为各省规定标准以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案例5、疫情期间,某企业购买口罩生产机转产口罩,共支付113万元。该企业已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案例6、疫情期间,某企业收到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共计3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0000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案例7、某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向防控部门运送保障物资,收到因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共计1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90909.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090.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090.91 贷:其他收益 9090.91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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