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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伟业计量-会员头像-www.bzwz.com标准物质网 伟业计量 1 359 2021-08-05
【摘要】本课程梳理了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依据其危害程度对致病微生物的分类、致病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级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如何制定和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介绍    
    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保护实验人员

    防止有毒有害菌株泄露

    防止生物恐怖事件

    保护实验人员

    学生布病感染事件,截至11月30日,当地实际检测68571人,经省疾控中心复核确认,抗体阳性人员10528人。

    防止有毒有害菌株泄露---无意之举

    赠送、交换等

    科研实验室间的赠送和交换

    防止生物恐怖事件----白宫的白色粉末事件

    2001年,美国参议院多数党领导人办公室收到含有炭疽热病菌的信件。

    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介绍    

    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2020

    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2004. 12. 1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

    WS 233-201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RB/T 199-2015《实验室设备生物安全性能评价技术规范》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5 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
    卫生部《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年3月23日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年1月11日
    卫生部令第27号《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6年6月1日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3年5月6日

    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只有病毒;例如:天花病毒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例如:高 致 病 性禽 流 感 病毒,炭疽芽孢杆菌、霍乱弧菌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例如:星状病毒、嗜肺军团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霍乱弧菌除外)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例如:星状病毒、嗜肺军团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霍乱弧菌除外)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不包括除病毒外的微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参照国家标准GB 50346-2011中的3.1.2根据实验室所处理对象的生物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四级。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采用BSL-1, BSL-2, BSL3-3, BSL-4表示相应级别的实验室;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采用ABSL-1, ABSL-2, ABSL-3, ABSL-4表示相应级别的实验室。

    参照国家标准GB 50346-2011中的3.2.1生物安全实验室根据所操作致病性生物因子的传播途径可分为a类和b类。
         a类指操作非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食源性致病微生物
         b类指操作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新冠病毒
         bl类生物安全实验室指可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进行操作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正压
         b2类生物安全实验室指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进行操作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无压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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