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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的附录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3-2009》以及其他检测技术标准里面均有相关规定,有些项目的保存要求完全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哪个优先?如果是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检测的结果评价又用的是质量标准,如果未按质量标准里面要求的进行保存,这种数据是否有效呢?一般我们按照要求高、严格的标准进行保存,虽然麻烦,但较为规范。如果按照方便省事保存时间又长的标准里面要求的保存,是不是专家质询的时候也有据可循呢?较远的异地水样 BOD 5 比较切实可行的保存方法应该如何做?
GB/T14848-2017 附录里面的保存方法与其它标准规定极不一致,标准有冲突也算是我国标准的一大特色,只能自己去适应。建议按国家和委托方指定的标准保存,若无指定最好按项目归属的行业要求,比如卫生监督检查井水的生活饮用水质,可按照生活饮用水 GB/T
5750-2006 要求做;如果是环保部门的检查,那就按照环保部的标准或规定进行保存。在最近开展的重点企业用地初步采样分析工作中国家最初明确了地下水质保存按HJ/T164-2004,土壤保存按 HJ/T166-2004。但后来针对标准规范定不一致和样品保存时限难以做到的实际,国家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常见问题解答》(2020 年第 1 期)给出了新的规定:包括六价铬在内的地下水检测项目统一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附录 A“ 地下水样品保存和送检要求”,即地下水六价铬样品为原样保存,保
存时间为10d;检测六价铬的土壤鲜样可在4±2℃密封保存30d,碱性提取液可保存168 h (7d)。个人认为这个规定是对特定专项工作样品采集的合法性考量,如从技术角度和样品的有效性出发,还是应按保存时限相对严格的项目检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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