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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现状、主要问题及对策(二)

发布时间:2021-02-02 23:16 编辑者:余秀梅

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是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渠道, 应当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土壤环境监测的行为。因此,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的制度研究, 能弥补相关制度的不足, 满足土壤环境保护的急切需求, 但我国目前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内容和规定并不完善, 对土壤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仍有不足, 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建。本文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的制度为重点, 结合当前理论和实际情况, 对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现状、存在问题进行阐述, 并对完善我国环境监测制度提出对策和建议, 以期为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3 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3.1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体系

3.1.1 修改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修改滞后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对所有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总的指导规定, 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受其制约, 然而该办法已经跟不上环境监测技术发展的步伐, 尽管早在2009年已启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 草案稿也有发表过, 但由于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利益协调不成等一系列原因, 至今不能出台。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规范的指导, 不能完善健康的环境监测制度, 会影响环境监测制度的形成。另外,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 2004年的《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已经滞后, 相关管理办法还是应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其他部门负责监测协助工作, 更有利于土壤环境监测和监管工作。

丰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将一些政策性文件法律化, 丰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 健全土壤环境政策的法律体系, 提升政策文件内容的效力, 真正做到土壤环境监测“有法可依”。

3.1.2 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上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部分地方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的防治事关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直接或间接地会影响到我们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甚至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 面对至今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现状, 有必要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公众健康的战略高度, 统筹规划, 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形成完整的土壤保护法律制度。相比于大气污染、水污染, 土壤污染本身具有隐蔽性, 且我国土壤防治起步相对较晚, 加快立法步伐有助于缩小各领域治理差距, 2017年,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经提上日程, 相关政策标准一审二审已经通过。在环保持续高压、主攻污染防治趋势下, 《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2018年出台。

3.2 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

3.2.1 统一土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

应确定环保部为唯一权威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的部门, 然后由环保部组织或授权委托其他部门、单位或行业重新制订统一的、专门的、适合不同土壤性质、类型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采用先进土壤环境监测技术, 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技术规范, 解决土壤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 提高我国土壤环境监测的技术水平, 避免出现土壤监测技术规范数量多, 在监测过程中有冲突的情况, 避免监测资源的浪费。另外, 还应尽快确定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并及时补充新的分析方法, 以国家环境标准的形式发布, 制定的过程中要参考适应我国土壤环境的国际性的土壤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制定完善的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国家标准, 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更科学、可信。其他各组织自己制定的分析方法, 若监测结果不同, 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主。

3.2.2 理顺土壤环境监测的监管机制

为了避免出现土壤环境监测在监管上的冲突或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 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理清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监测管理职能与权限, 真正实现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管权。打破碎片式管理模式, 明确环境保护部门的统管地位, 对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 并要求监测配合, 定期将监测信息上传至数据库进行共享, 在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中仅有参与、配合和提出建议的义务, 没有单独作出决策的权利, 并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3.2.3 合理设置土壤环境监测机构

应当重新调整政府部门掌控的土壤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化企业监测机构的设置, 组建完善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重新设置环保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机构, 除了四级环境监测机构, 还应有特别的环境监测机构, 重视农村土壤环境监测, 在土壤重点区域设立专门的监测机构, 如集中供应水水源地, 使得土壤监测数据更准确, 更具有代表性;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系统重新调整, 确立专门、唯一的土壤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开放受环保部门监管的土壤环境监测社会机构, 丰富土壤环境监测数据, 保证监测数据的多样性。

3.2.4 明确土壤环境监测的对象

添加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对象, 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值为基础, 根据有毒重金属、有机物和无机物增加新探测发现的控制指标, 添加《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控指标, 还未纳入的有机物、无机物, 应当通过对影响土壤变化的因素的考察, 及时更新监控指标, 期待新土壤环境质量相应的标准尽快出台。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 参考国家标准, 单独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增加合适的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控指标。

目前, 我国缺乏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污染监控指标的相关标准。我国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控制指标的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征求意见稿) , 对建设用地做出了解释, 并且系统化、分级分类地对上百种金属、无机物、有机物等污染监控指标作出规定。当然,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标准, 还需要不断研究、探索, 尽早更新我国滞后的土壤污染监控指标, 有利于全面掌握污染监测信息, 及时防治土壤污染。

3.3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保障

3.3.1 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地方的财政预算, 建立财政保障制度。地方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 细化开支, 包括对监测一起的更新与维护费用、监测运行的经费开支以及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的岗位津贴的支出, 尤其是对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的奖励与奖金。国家可以单独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的专项资金, 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减轻土壤环境监测机构财政压力, 弥补监测和科研经费的不足, 保证土壤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3.3.2 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 建立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水和大气质量和污染监测过程中积累了先进的科研与技术经验, 已经初步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为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把土壤纳入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对先进的科研、技术要借鉴、研究、引用, 引进高质量、先进的仪器和设备, 做好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 充分利用多渠道的监测手段和网络资源, 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和数据系统, 并制定好相关计划组织实施, 才能更积极应对土壤环境监测的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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